2006年1月1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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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举村委会 三个问题解疑问

  问:选举有没有效,该怎么确定?
  答:《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办法实施后,某县曾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询问了这样的问题:该村共有选民1090人,发出选票1083张,收回选票1074张,问如何理解办法中规定的“参加投票的选民”,其中“过半数”如何计算?经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办法中规定的“参加投票的选民”是指投了票的选民;确定是否过半数,应以收回的选票来计算。

  问:同一选民在同一次投票中不同职位的得票,该怎么计算?
  答:对于同一选民在同一次投票中不同职位的得票如何统计选票,法律、法规均未作出规定。从实践操作来看,有的村由于采取“海选”方式,往往会出现同一人被选为不同的职位。
  如村民张三在“海选”中,得主任票200张、副主任票30张、委员票10张,村民李四得主任票20张、副主任票60张、委员票180张。如何计算得票?一般说来,应按照得票数最多得职位确定其是否当选,那么,张三应计主任票200张,李四应计委员票180张。
  有的村在具体的选举办法中规定,高职位的得票数可以计入低职位的得票数,即下加法,如李四的委员票中可以加上主任、副主任的得票,这样就可以计为260票。但委员和副主任的得票数则不能计入主任的得票数。在修订《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有的地方曾建议将这种计票方式写入法规中。但经广泛征求意见后,认为不宜在法规中规定“下加法”。但从充分尊重选民意愿出发,如果村的具体选举办法中规定了高职位得票可以计入低职位得票的计票方法,也是可以的。

  问:什么样的情况下可启动另行选举?
  答: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可启动另行选举:一是当选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的村民委员会;二是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
  我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另行选举的具体实施规定了四条要求:第一是另行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实行有候选人选举的,应当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第二,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第三,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第四,经另行选举,如主任仍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如果主任、副主任经另行选举仍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本报法律顾问组